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注意事項
2013-03-26 10:48:56
野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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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時注意:
一、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應該表示出“......國際貨運代理......”字樣;或經營范圍中有“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表述。兩種情況亦可取其一。
依據的文件:
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登記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貿發[2005]32號)文件(全文見對外貿易發展處政策法規):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登記注冊時,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原外經貿部1995年第5號部令發布,以下簡稱《規定》)第八條關于經營海上、航空、陸路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規定。以從事國際貨運代理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名稱中應當體現"國際貨運代理"類似字樣;企業的經營范圍原則上按"XX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核定,需要具體核定的,按照《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業務核定,其中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文件。在經營資格審批取消后,已登記注冊的企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規范。
二、注冊資金要求:海運:500萬元人民幣;航空:300萬元人民幣;陸路:200萬元人民幣。
依據的文件:
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全文見對外貿易發展處政策法規):
第八條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二)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三)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應當增加注冊資本50萬元。